[关于建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房的实施方案

2021-04-04 实施方案 阅读:

  篇一:集资建房方案

  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司关于公租房建设项目这一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内部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是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房政策,严把职工住宅楼设计和施工质量关,切实把职工住宅建设建成优良工程。户型设计突出先进性,体现人性化,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个性化需求。认真研究降低职工住房造价的具体措施,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基本原则:1、集资建房实行成本核算,按建造成本价集资,符合并承认本方案的本公司职工可自愿申请参加集资。2、此次集资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交钱顺序排号选房。不同楼层有价差。3、对所选房不满意,要求退还预缴房款的,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二、集资对象和范围

  集资对象限本公司内部所有干部职工。

  三、 建房控制面积

  本次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大套100—120平方米,共30套。小套50—60平方米,共60套。

  四、 集资建房价格

  职工集资暂按1500元/平方米交纳,最终定价视竣工后造价决算而定。

  五、 集资运作程序

  (一) 公示集资建房具体实方案

  (二) 本人申请,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集资建房申

  请表。经公司审核,按照基本原则,先交款的优先选房。大套房暂按10万元交纳,小套房暂按5万元交纳。以上

  两种标准均须一次性交齐。

  (三) 集资款交纳时间:2011年8月1日—7日

  六、 切实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领导

  这次进行集资建房,关系到公司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把集资建房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职工生活的头等大事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集资合作建房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切实兑现各项优惠措施。

  本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由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甘棠镇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田)

  甘棠镇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推进农村集体建房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美丽新农村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期建设、严控违建、拆旧建新、占补平衡”为原则,有序引导农民集中建房,减少村民建房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严格控制违法建筑,统筹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分散、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努力把甘棠镇打造成为一个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美丽新农村,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甘棠镇推进农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健(镇长)

  常务副组长:王远芬(人大主席)

  副组长:黎先林(纪委书记)

  副组长:田茂伦(副镇长)

  副组长:李 维(副镇长)

  副组长:罗祖军(党委委员)

  成 员:胡波、赵梅、张明芬、姜军、邓兰、赵忠明、吴敏、张晓勇、李海松、金志祥及各村支部书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胡波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三、农村集中建房村民建房条件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房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四)实施城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未能征用。

  (五)危房改造户。

  (六)镇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予他人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规划编制尽快起动实施。

  科学规划是搞好农村集中建房工作的的前提,通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建房。各村必须在镇国土分局的指导下,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大支,确立各村集中建房点,集中建房点的规划原则上以自然村寨的沿伸、扩建,以保护耕地为主,尽量向山坡、荒坡靠近,综合考虑现有水电路基础设施因素确立集中建房点,建房点的个数可以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集中建房点一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两个试点村的规划实施工作,召开全镇集中建房工作推进会。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镇集中建房规划工作,并严格实施。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异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道路建设、电力设施改造等项目重点向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倾斜。

  (三)几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1.镇国土分局和村镇建设办公室要加大违法建房的打击力度。

  2.各村出据水电入户证明时,凡不符合集中建房规划的一律不得出据相关证明。供电所、供水站凡无国土分局、村镇建设办公室的相关证明,不得予以入户或移户。对不按集

  中建房规划建设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供水供电,凡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断水断电处理,并按规划罚款后予以恢复。再次违反的不予以恢复供水供电。对符合条件新建房屋的农户,必须撤出旧房并恢复耕地后,予以出据相关证明办理水电入户或移户手续。镇国土分局、镇村镇建办公室必须统一制定《甘棠镇水电入户〈移户〉申请审批表》《甘棠镇农村建房申请表》,保障农村集中建房工作的顺利开展。镇党委、政府要出台有关违反规定给违法违规建房户办理相关水电入户(移户)等的管理办法,并向群众公布按受群众监督。

  3.各村要将农村集中建房规划纳入村的发展规划,并大力宣传,严格实施。

  4.在村规划集中建房点严禁个人卖买土地,对抬高土地调剂单价,抄作集中建房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打击。对规划集中建房点的土地调剂补偿价,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政府征拨价格。对村集体荒山荒坡,各村必须本着节约集约合理原则做好规划,原则上每户农户占有集体荒山荒坡不超过130㎡,严历打击多占多用。

  5.镇必须建立相应档案,设立常设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日常事务,对每月审批的水电入户、移户证明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全镇上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村委会、镇村管站要配合各村选址定点,搞好规划编制,镇国分局负责用地指标调剂,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林业站依职做好集中建房区承包土地的调处和登记,综治、司法负责矛盾纠纷的调处,供电所、供水站、文广站等部门支持帮助集中建房区的水、电、路、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该项工作将作为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我镇推进农村集中建房工作顺利开展。

  篇三:XX乡XX村集中建房方案

  XX乡XX村民委员会

  关于集中连片建房打造特色村庄的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抓好“五园新村”建设,努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乡党委政府统一规划,拟在瓦房和翟家坡两组实行村民集中连片建房,打造特色村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新型村庄。

  二、总体规划

  1、规划布局。在乡城镇总体规划和乡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按照“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的要求,综合考虑集中居住区空间与一、二、三产业布局的协调和相互促进,选址在XXX小城镇南片区,涉及瓦房和翟家坡两个村民组。

  2、建设规模。根据集镇发展进程和中山村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调控,重点安置征地拆迁的村民,吸引村内外工商户及亦工亦农户进区集居,人口规模在2000人以上。

  3、建筑设计。结合黔西北民居风格,突出体现地方特色,确保整体和谐统一,内部功能合理。

  4、基础设施。加强道路、供水、绿化、亮化、休闲健身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打造宜居环境。

  三、政策措施

  1、土地资源的整合。

  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村委会集中收回、统一报批、有偿安置。集中建房区

  所有用地先由村委会与农户协商统一收回,收回土地按照《毕节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综合地价》规定21600元/亩的标准付给农户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属村民委员会。集中土地后,按照规划设计平整出地基,所有地基实行有偿安置,农户需地基时必须进行竞买。收入的地基款5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申请上级相关部门帮助解决;50%用于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剩余部分由被收回土地的农户按面积大小进行分成,每年结算一次,直至所有地基安置完毕、不再有收入为止。集中建房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土地手续由村委会统一报批,安置后再办理给农户。

  2、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按照“严格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从距原址最近的居住用地中安排地基给被拆迁户重新建房,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安置地基为75平方米;大于75平方米的,安置地基为150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与安置地基面积相差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实行多退少补。房屋内部装修情况、畜圈、厕所等着价赔偿;院坝及空闲地按照集中收回土地21600元/亩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现金补助。新房建成前,农户可利用原房屋未拆部分、老宅或搭建棚子、租借他人房屋等方式暂时居住,由村委会付给过渡费(含房租费、搬家费等)。

  3、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建房区的住房建设以村民个人投入为主体,实行统管自建,即由乡、村统一规划设计,提供统一的施工图,村民按图自建。村委会加强监管,凡不按设计施工的,一律不准建设。道路、供水、供电、绿化、亮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乡、村投入为主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建设采取BT模式,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统一建设。

  4、资金筹措: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危房改造资金、生态文明家园建设资金、土地占补平衡资

  金及其他各项资金参与建设。采取地基预售激励机制筹措启动资金:凡一次性交纳预购金3万元的,在竞购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元;凡一次性交纳预购金6万元的,在竞购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100元。所有资金一律经乡财政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四、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规划设计(2011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修编,确定集中建房区选址,报批土地手续。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11年4月):召开群众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的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落实土地(2011年6月底前):做好农户思想工作,筹措并兑现农户土地补偿款,完成房屋拆迁。

  第四阶段:平整地基(2011年7月底前):完成地基平整,组织竞买。

  第五阶段:建房及基础设施(2011年8月后):农户建房,村委员会在乡政府指导和支持下分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三年内完成。

  五、组织领导

  1、成立集中连片建房工作组,提高群众代表的参与率,负责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形成人人关心、个个支持的良好氛围和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成立土地、房屋评定组,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XXX中山村民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篇四: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 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 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 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

  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和绘制建房规划图,并注明拟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积、层数和层高或其它要求,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由镇分管负责人提请,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镇主要领导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经镇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由国土资源所依法向上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未通过的,由国土资源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开工前应选择建房标准图或自行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在开工前向村镇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放线,经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将办理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作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

  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

  篇五:薪城区个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薪城区个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抓好城区个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强化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区违法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个人建房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工作目标

  以查处典型违法个人建房行为为突破口,以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实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个人建房的长效机制,全面遏制违法违规个人建房蔓延势头,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范围为:1月1日后,城区范围内(包括钟祥经济开发区、城市滨湖新区和明显陵风景区)已建和在建个人建房(含新、改、扩建)以及城区个人建房用地。

  (一)公房私有化后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改建和正在改建的个人建房;

  (二)因市政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建和在建的个人建房;

  (三)改制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中取得土地未办理合法手续

  的已建和在建的个人建房;

  (四)其他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建和在建的个人建房;

  (五)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超层超面积建设的个人建房;

  (六)未取得相关建房行政许可的个人建房;

  (七)违法集中连片开发的小商品房;

  (八)所有个人建房用地,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有证有地。取得土地权属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用地,包括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闲置未建设的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和少批多占的用地。(2)有证无地。取得土地权属尚未落实或划定土地。(3)有地无证。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者通过各种渠道、手段非法占有的个人建房用地。

  三、清理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治活动从2010年元月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元月-2010年2月28日)

  1、召开城区个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清理整治工作。

  2、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车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城市总体规划、滨湖新区概念性规划、明显陵风景区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清理整

  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浓厚的清理整治氛围。

  3、发布清理整治通告,开通违法违规私房建设举报电话。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违法违章在建的个人建房下达停工执法文书,钟祥经济开发区、街办配合建设部门逐户督促停工,接受清理。市工商、房产部门对城区所有地产中介组织进行清理。

  4、成立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公室,从市建设局、国土局和街办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城区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5月31日) 由市监察局牵头,从建设、国土、房产、公安和街办抽调专人组成清理调查专班,分组分片,对城区1月1日以来已建或在建的私房逐户调查摸底,进行详细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违法违规私房建设的具体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记录,逐户填写调查登记表,分户建立台帐。主要摸清以下情况:

  1、个人建房属新建、改建还是加层;

  2、持有何种行政许可手续;

  3、土地来源和性质;

  4、建设行为人或户主的身份及建设的时间;

  5、违法违规内容,包括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无四邻矛盾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查处处置阶段(2010年6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重点查处的行为有:

  1、非法买卖、占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私房的行为;

  2、未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开发的建设行为;

  4、村民一户多宅、建房卖房,居民假借村民名义建房,党员干部违规建房;

  5、党员干部利用工作之便,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分类处置措施:

  1、已建个人建房:①符合城市规划,已建(含新、改、扩建,下同)未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合格,不影响消防、交通安全,无四邻矛盾的,追缴相关税费,依法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超层超面积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②不符合城市规划,或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不合格或影响消防安全的限期拆除;③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超层超面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④村民一户多宅的,由国土部门对多占的宅基地按评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征相关税费;⑤违法集中连片开发的小商品房,由国土部门

  按评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⑥符合城市规划,房屋已建成但土地手续未完善的,由国土部门按评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⑦未办理相关手续,无人居住且逾期无人申报的,视为无主房予以没收或拆除。

  2、在建个人建房:①未批在建的个人建房,一律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②不影响城市规划并服从管理的,按法律法规处以罚款,由国土局、建设局和街办会审通过,并经城区个人建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补办相关手续;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一律强制拆除;④在建且土地手续未完善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个人危房改建:①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个人危房,不得就地改建,其土地、房屋由国土部门按政策收储或异地小区产权置换;②钟祥经济开发区、城市滨湖新区和明显陵风景区等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域的个人危房,由国土部门按政策收储或异地小区产权置换;③已形成居住小区内的个人危房,由国土局、建设局和街办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会审确定改造方案,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改建;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其土地、房屋由国土部门按政策收储或异地小区产权置换。

[关于建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房的实施方案

http://m.haohaowg.com/fangan/10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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